【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東航返航事件
2、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怎么樣?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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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航返航事件
不滿情緒導致返航
據(jù)國家稅法規(guī)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公民應在3月31日前自行申報納稅,東航云南分公司飛行員都屬該范疇。所以,地方稅務部門要求該公司在今年1月起按照新稅率繳稅并補交去年個稅。
公司與稅務部門交涉未果,此事在飛行員隊伍中產(chǎn)生了一定影響,并在3月29日出現(xiàn)《致東航云南分公司全體飛行員的一封信》,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部分飛行員對待遇偏低所存在的不滿情緒。
從調(diào)查組談話中了解,飛行員對待遇偏低、節(jié)油獎發(fā)放不合理不透明、跟機無小時費、正常返航或備降無小時費、個人稅率偏高等利益上的訴求長期得不到答復和解決不滿意,同時對管理層與一線員工缺乏溝通、工作環(huán)境不夠和諧、公司凝聚力不強等問題有意見。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怎么樣?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2005-09-27注冊成立的分公司(臺港澳投資企業(yè)分支機構),注冊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巫家壩機場。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300007785798267,企業(yè)法人孫世英,目前企業(yè)處于開業(yè)狀態(tài)。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是:以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并在其經(jīng)營范圍內(nèi)開展經(jīng)營活動(國內(nèi)和經(jīng)批準的國際地區(qū)航空客、貨、郵、行李運輸業(yè)務及延伸服務;通用航空業(yè)務;航空器維修;航空設備制造和維修;國內(nèi)外航空公司的代理業(yè)務;與航空運輸有關的其他業(yè)務(涉及許可證經(jīng)營的憑證經(jīng)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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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航事件中的“鄭志宏事件”是怎么回事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簡稱東航云南分公司)的飛行員鄭志宏因辭職遭到單位索賠1257萬元,此案經(jīng)昆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最終于昨日(24日)作出由鄭志宏負責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余萬元,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自今年6月18日終止等裁決。
一波三折的申訴過程
42歲的鄭志宏是東航云南分公司的飛行員。2007年5月17日,鄭志宏向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然而至,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將他的檔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在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后的一個月里,鄭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沒有理會他的辭職,也未將檔案和相關手續(xù)進行轉(zhuǎn)移。
6月18日,公司并沒給鄭志宏答復,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隨后,不僅如此,他還于當天向官渡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申訴書,要求確認他與東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裁決該公司即日為他辦理勞動人事等相關事項的轉(zhuǎn)移手續(xù)并由東航云南分公司承擔案件的仲裁費用。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針對鄭志宏的申訴進行了答辯,否認與鄭志宏之間的勞動關系,提出“公司現(xiàn)已不經(jīng)營與航空運輸飛行相關的任何業(yè)務,鄭志宏作為民用客機飛行員的勞動用工關系已由重組后新設的東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該公司與鄭志宏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被訴人主體資格不適格,據(jù)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駁回鄭志宏的仲裁請求。
在萬般無奈之下,鄭志宏只能撤回對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訴,鄭志宏隨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這一次,他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列為被申訴人。
令鄭志宏始料不及的是,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針對他的申訴提出反訴,“稱要求裁決鄭志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仲裁委裁決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則要求鄭志宏賠償培訓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57萬余元,并要求鄭志宏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競業(yè)禁止義務,3年內(nèi)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飛行工作?!?/p>
8月14日,昆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合議庭,就鄭志宏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和公司反訴鄭志宏勞動爭議案進行公開審理。
裁決賠航空公司近70萬
8月14日,昆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合議庭,就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該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j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的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由原云南航空公司變更后的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主輔分離以主業(yè)為基礎成立的,鄭志宏被劃入主業(yè)單位。因此,原云南航空公司及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與鄭志宏之間存在權利義務的繼承關系,兩原云南航空公司、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出資的培訓費,該航空公司可要求賠付。其次,鄭志宏已于2007年5月17日提前30日向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根據(jù)《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勞動關系應認定于2007年6月18日起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后,鄭志宏的個人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公司。
關于《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