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用航空器機長是不是行政主體》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中國民航機長的每日工作強度、周均工作時長、月休息天數、有無年假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用航空器機長是不是行政主體》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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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機長的每日工作強度、周均工作時長、月休息天數、有無年假、加班情況、時薪分別是怎么樣的?
如下:
中國民航雙人制機組運行時單次執(zhí)勤總飛行時間為8小時,不超過14小時。
飛行機組累積飛行時間天花板:不得超出900小時/日歷年;不得超出100小時/日歷月。
飛行機組成員飛行執(zhí)勤日:任何連續(xù)七個日歷日,執(zhí)勤期不得超出60小時;任一日歷月,執(zhí)勤期不得超出210小時。
附加要求:
1.在規(guī)定休息區(qū),不工作。
2.在任何連續(xù)168小時內,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飛行的機組,應至少安排一個連續(xù)48小時的休息期。
3.跨6小時時區(qū)飛行,安排一個至少48個連續(xù)小時的休息期。
4.保證連續(xù)10個小時的休息期,No more job!
5.明確了休息期從到達住宿場所(酒店)開始計算。
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以下簡稱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航空活動中機長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的也是最終的責任。
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中規(guī)定機長是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zhí)照,并被航空運輸企業(yè)聘為機長的飛行員,并明確了機長的十二條職責。
機長的要求:
根據機型不同,應當積累一定的飛行小時,以達到熟練性要求,一般的航空運輸企業(yè)波音737、空客320等中型飛機的最低經歷時間要求為2700小時。
機長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品質,高度的負責精神,強烈的安全意識,牢固的章法觀念,熟練的操作技能,精細的工作作風,嚴謹的組織紀律以及健康的體魄。
每次飛行公司須委派一名符合機長要求的駕駛員做為此次飛行的責任機長,行使機長職責,機長是當班飛機的負責人,對當班飛行活動負責。
民航飛機的機長都有什么權力和責任
一、最高指揮權:
航空器所載人員中,最高指揮權只能歸屬一人,機上的一切活動都在他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這個人就是責任機長。基于保護民用航空器極其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章都明確了機長的最高指揮權和領導權威,以便其履行對機上人員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應急處置等具體職責?!睹裼煤娇辗ā访鞔_規(guī)定了這一指揮權的對象,即機上所載所有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其他隨機工作人員、機上所載旅客。無論在正常運行過程中,還是遇險活緊急情況下,機長在其權值范圍內所下命令,上述人員都應嚴格執(zhí)行。
二、最終決定權: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guī)定,機長的最終決定權主要體現在
1.起飛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5條明確規(guī)定:“飛行前機長應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fā)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guī)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p>
2.航空器處置權
《民用航空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做出處置?!边@里所指對民用航空器做出的處置,是指在事先沒有計劃安排得情況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諸如中斷起飛、實施復飛、改變航向、迫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3.機組人員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7條明確規(guī)定:“機長發(fā)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zhí)行飛行任務的,為保障飛行安全,有權作出調整。”這里所指不適宜執(zhí)行飛行任務,主要指由于理論知識、飛行技術、飛行作風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狀況等不適宜執(zhí)行此次航班飛行任務的情況。
三、治安管理權:
我國《民用航空法》規(guī)定,機長的職責包括對飛行中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及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權采取必要的適當措施。機長的治安管理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犯罪或違法活動的控制權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公約都規(guī)定了在飛行的航空器上發(fā)生的違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行為。我國《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樣的規(guī)定。機長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將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時,可對犯罪或違法嫌疑人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并可以要求或授權其他機組人員進行協助,甚至請求或授權旅客給予協助。
1.違法嫌疑人驅離權
對于危害或者能夠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員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機長有權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令此人離開航空器。
2.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為人移交權
《東京公約》規(guī)定,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內發(fā)生觸犯登記國刑法的嚴重犯罪,不論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機長有權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締約國的主管當局。
3.免除責任權
只要機長治安權的行使符合《東京公約》的規(guī)定,就會被施以免責保護。被免責人員包括機長、其他機組成員、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經營人、本次飛行租機人或包機人,被免除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機長的其他權力還包括受委托轉遞外交郵袋、以航行日志作為運行證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內作為公司代表辦事等方面。
機長是什么意思
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以下簡稱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航空活動中機長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的也是最終的責任。
在航空活動中機長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的也是最終的責任,因此,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法都授予了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
機長職權最早是沿襲船長在反海盜中的權力,而隨著民用航空運輸的發(fā)展,機長職權自身的技術性、行政性以及刑事司法性三大特征日趨明顯,在刑事訴訟視角下將機長職權的性質定為一種"二元二次特殊的混合式刑事司法職權",從而有著明確的法律界定。
擴展資料:
根據機型不同,應當積累一定的飛行小時,以達到熟練性要求,一般的航空運輸企業(yè)波音737、空客320等中型飛機的最低經歷時間要求為2700小時。機長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品質,高度的負責精神,強烈的安全意識。
牢固的章法觀念,熟練的操作技能,精細的工作作風,嚴謹的組織紀律以及健康的體魄。每次飛行公司須委派一名符合機長要求的駕駛員做為此次飛行的責任機長,行使機長職責,機長是當班飛機的負責人,對當班飛行活動負責。
機長在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采取應急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或旅客未完全撤離航空器的情況下,機組成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后離開民用航空器。
關于《民用航空器機長是不是行政主體》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